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觀念也隨著改變,我國的離婚率也大幅提升。離婚涉及的股權分割案件也越來越多,筆者現就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在離婚時其持有的股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如何分割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如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分割;如屬于個人財產,則不須分割。離婚時,區分股權的財產性質,尤為重要。
(一)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通過出資取得、購買的股權。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后用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對價,通過出資(包括增資)取得、受讓取得的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明確只歸夫妻一方,婚后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股權。
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相關股權只歸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通過書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簽署書面協議約定婚前取得的股權歸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約定如果不明確的,則視為沒有約定。
(二)股權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權,但夫妻明確約定歸共同所有的除外。
2.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出資取得或購買的股權。
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不因結婚而改變性質,一方用婚前的財產在婚后出資取得或購買的股權仍然屬于個人財產。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遺囑或贈與取得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由夫妻一方繼承或受贈的,屬于個人財產。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股權在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股息(分紅)收入,一般認為系股權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對離婚股權進行分割?
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一種方式是由夫妻一方擁有股權,給予另一方現金對價;另一種方式是對股權進行分割。股權的分割份額和其他財產的分割原則一樣,除了照顧無過錯方,補償或生活幫助、保護子女利益等原則對股權分割影響分割份額外,原則上夫妻應予均分。
現就下述情形的股權如何分割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獨資設立的有限公司
夫妻依據分割協議,或法院關于股權分割的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提交相關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門將一人有限公司變更為兩人以上(股東)有限公司。
(二)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指的是股東登記為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公司登記的股東股權比例可能不同,由于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的股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將100%股權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雙方根據分割后的股權比例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手續。
(三)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持股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對夫妻共有的股權如何分割,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各股東基于相互信任才一起開公司。如果允許原不是股東的夫妻一方無限制地通過分割股權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將破壞原有股東的信任基礎,不利于公司的穩定和發展。所以,根據有限公司“人合性”原則,可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在夫妻股權分割時,賦予其他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對夫妻一方成為新股東予以適當的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采納上上述觀點,對夫妻共有股權分割的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然而上述司法解釋并未解決下述問題:
1.公司章程對夫妻股權分割另有規定的,該如何處理?
2.同等價格如何處理?
3.通過怎樣的程序保障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筆者現就上述問題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1.章程中如有關于夫妻股東分割的規定,應優先適用。
夫妻在分割股東時應遵守章程的規定。
溫馨揭示:為解決夫妻股權分割對公司的影響,我們在設計章程時應盡可能地將夫妻股權分割的解決方案寫入章程。
2.關于夫妻股權價格的確定問題
首先應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其次,如果夫妻雙方確定的價格過高,影響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該如何處理?為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現,筆者建議在章程中明確其他股東可以以事先確定的股權價格計算方式優先購買股權。
3.關于程序保障問題
建議在章程中進行明確。如規定持有股權的夫妻一方應將股權分割事項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后,應在三十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設立的公司
夫妻雙方均是公司股東,夫妻間對公司股權進行分割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
三、總結
對夫妻雙方而言,建議通過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明確股權的歸屬,以減少糾紛的產生。對公司而言,建議公司通過章程的設計將股東的夫妻股權分割的程序和方式寫入程序,減少因夫妻股東分割對公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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