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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 股份回購修訂新規!
    發布時間:2018-07-13【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2018年9月6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正案草案”),擬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回購股份條款進行修正。修正后有哪些變化,我們一起來看看。
    【法條對比】
    【變化解讀】
    公司回購股份條款修正前后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新增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
    修正案草案將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4種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增加到7種。主要有以下變化:
    1.將現行《公司法》中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改為“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該條款依舊是從員工角度設置的條款,但是在方式上更加具體、多樣。現行規定的“獎勵”本質上是一種“贈與”,而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除了“贈與”,還可以要求員工支付一定對價購買,方式上更加靈活、具體、多樣。
    2.新增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兩種情形可回購股份。
    現行上市公司可轉債轉股的股份均為新發行的股份,修正后,意味著公司可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公司股本的情況下,用于可轉債的發行。此外,修正案草案允許因股市下跌或其他因素嚴重影響公司股價的情況下,公司可回購股份,維持上市公司信譽和保護股東利益。增加上述回購情形,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
    3.新增兜底條款。
    新增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兜底條款,為公司回購股份的其他情況留下了空間。
    (二)公司回購股份的程序設置更加靈活、完善
    1.規定“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回購情形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現行條文并未規定該種情況須經股東大會決議,修正案草案進行了明確。
    2.特定情形授權董事會進行決策。
    修正案草案將修改的第(三)項,及新增的第(五)項、第(六)項回購股份情形,規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決策收購,不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三)增加員工和公司本位利益
    1.新增特定情形下“庫存股”制度。
    現行條款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獎勵給員工的,須在一年內轉讓。上述規定無法滿足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對員工長期激勵的需要。修正案草案對公司回購股份中的“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的”以及新增的第(五)項、第(六)項回購情形,允許股份轉讓、注銷或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增加了公司回購股份的靈活性和操作空間。同時對以庫存方式持有股份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不得超過三年。
    2.擴大回購比例及取消了對回購資金來源的限制。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用于獎勵給員工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修正案草案將“5%”的標準提高到“10%”,并取消了對收購資金來源的規定,體現了對員工利益的重視和保護。
    (四)刪除“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更多回購情形將被認定為有效
    現行條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修正案草案修改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現行條款規定,除法定的4種回購股份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存在其他回購股份的情形,則因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本次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意味著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將來沒有禁止性條款,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7種回購情形外,更多的回購情形將會被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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