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將公司“擬人化”,賦予其“法人”身份,即法定上的人。在日常簽署合同時,自然人多是通過在合同上簽名的方式簽署合同。法人無法像自然人一樣簽名確認合同內容,此時公司的印章就起到了簽名的作用。實踐中,因為公司對印章的管理、使用方式各異,給合同相對方造成了諸多困擾。本文將通過對幾個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讀幾類由公司印章引發的合同糾紛問題。MORE>>
2018-05
編者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往往會根據需要以自己名義或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在公司成立后或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簽訂的合同由誰來承擔責任呢?小編現通過一個案例進行分析。MORE>>
2018-05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觀念也隨著改變,我國的離婚率也大幅提升。離婚涉及的股權分割案件也越來越多,筆者現就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在離婚時其持有的股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如何分割等問題進行探討。MORE>>
2018-04
案例:A公司注冊資本300萬,由朱某、陳某各出資150萬元,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權。2011年11月,朱某將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權以1545854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2012年9月,稅務機關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名義征收個人所得稅60441.88元,A公司代為繳付了稅款。
朱某認為其股權轉讓所得為45854元(1545854元-1500000元),其應繳納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為9170.8元(45854×20%)。稅務機關征收的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并非“股權轉讓所得”,其拒絕按稅務機關MORE>>
2018-04
電影《我不是藥神》自7月6日上映后,朋友圈充滿了各種評論,尤其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同行們。評價雖各不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感恩司法的溫度。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帶著好奇、敬畏、期待,我也走進了電影院……MORE>>
2018-04
藥品經營企業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以下或稱:GSP認證證書),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具有殼資源價值,往往成為被并購對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經營企業有嚴格的監管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在被收購過程中,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可能存在被行政處罰,甚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撤銷GSP認證證書、列為失信企業名單等風險。在收購藥品經營企業的過程中應對上述特殊因素予以特別關注,并進行風險控制。MORE>>
2018-0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某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甲因個人原因萌生退意。甲翻看公司章程,發現章程中沒有規定股東退股事宜。甲向乙、丙提出退股的想法,乙、丙表示理解,但稱沒有經濟實力受讓甲的股權;甲一時也難以找到其他人將自己的股權轉讓出去。甲開始犯難,怎么樣才能退出公司,卸下自己的股東身份呢?
眾所周知,目前設立一家有限公司很容易。然而,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股東要將公司中退出卻很艱難。筆者現根據從易到難的順序,給股東們講講退出公司的路徑。MORE>>
2018-04
過渡期損益歸屬是指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從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目標公司的盈利和虧損由并購方還是轉讓方享有和承擔。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本文從不同評估方法角度對過渡期損益歸屬的影響進行探討。 一、不同評估方法對過渡期損益的影響 1.資產基礎法 資產MORE>>
2018-04
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東的出資不能抽回。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通過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方式實現退出。本文現就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適用條件、熱點問題等進行解讀。 一MORE>>
2018-03
狹義上的“同股不同權”,即“雙層股權結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AB股結構”。B類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A類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B類股擁有比A類股更多的表決權,以此來實現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百度、阿里、京東等均為“AB股結構”。在我國,股份公司不允許“同股不同權”,上MORE>>
2018-0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與兩人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相比較,有哪些特別的風險,該如何防范? 一、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條件不同 對于“一人公司”而言,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要股東MORE>>
2018-03
時下,越來越多的專業人才作為公司成立或引入的重要資本之一,“人才”入股已為常態。本文所述的“人才”入股,即以個人人力資本因素作為出資對價,持有公司股權的操作方式。如何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讓“人才”成為公司股東,發揮股東價值,同時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本文略MORE>>
2018-03